《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作为统一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全国实施,有效解决了此前“多标并行”的混乱局面。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分级》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的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20年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适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20指导意见》)。这份文件对保障司法鉴定科学性、公正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 《2020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与核心目标
在《分级》实施的初期,各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上,尤其是在损伤与残疾后果的因果关系判定、多部位伤残的综合评定、伤病关系处理以及鉴定时机把握等方面,仍存在认识不统一、尺度不一致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2020指导意见》的出台,旨在通过对《分级》标准的原则、方法和具体条款进行权威解读与细化,为全国法医司法鉴定实践提供统一、明确的操作指引,确保“同案同鉴”,提升司法鉴定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水平。
二、 核心内容与重要细化规定
《2020指导意见》并非制定新标准,而是对《分级》标准的适用进行解释和补充。其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明确鉴定原则与因果关系判定:强调鉴定应以损伤所致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为依据,客观评价。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存的情形,明确了处理原则,要求科学分析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参与度),仅对损伤直接造成的残疾后果进行评定。
- 细化具体伤残条款的适用:对《分级》中一些概括性、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进行了具体说明。例如,对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计算方法、脊柱损伤后遗留功能障碍的评定要点、颅脑损伤导致精神智能障碍的鉴定时机与标准关联、视觉、听觉功能障碍的评定方法等,都提供了更为细致的操作指南。
- 规范多部位伤残的综合评定:明确了在人体多个部位遭受损伤、构成不同等级残疾时,如何按照《分级》附录B的“伤残赔偿指数”累加公式进行综合计算,最终确定伤残赔偿等级,使最终结论的得出过程更加透明、统一。
- 严格把握鉴定时机:重申并强调了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临床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效果稳定”(即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这对于避免因过早鉴定导致残疾程度评估不准具有重要意义。
- 统一技术标准与方法:要求鉴定中使用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确保鉴定过程的技术规范性。
三、 在法医司法鉴定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在具体的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2020指导意见》已成为鉴定人必须遵循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 对鉴定人的要求:它要求鉴定人不仅需要熟练掌握《分级》的具体条款,更要深入理解《2020指导意见》所阐释的鉴定理念、原则和方法。在检验、分析和论证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指导意见》的精神进行操作和判断,并在鉴定文书中对关键问题的认定(如因果关系、鉴定时机、计算方法等)进行充分说理。
- 对鉴定意见质证的意义:在法庭诉讼过程中,《2020指导意见》为当事人、律师及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质证提供了权威的参考依据。一份符合《分级》标准且严格遵循《2020指导意见》作出的鉴定意见,其科学性和证明力将显著增强。
- 对化解鉴定争议的价值:当出现针对同一伤残情况的不同鉴定意见时,《2020指导意见》可以作为判断哪份意见更符合标准规范、更科学客观的重要标尺,有助于司法审判机关采信科学、规范的鉴定结论。
四、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适用指导意见(2020)》是《分级》标准得以准确、统一实施的“操作手册”和“解释细则”。它深刻体现了我国法医司法鉴定领域不断追求科学化、规范化和统一化的努力。广大法医鉴定人必须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每一份鉴定意见都经得起法律和科学的检验,从而为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随着医学和法医学的发展,相关标准与指导意见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